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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天涯两大网站在大连市首次成被告

类别:IT观察 日期:2016-6-3 17:29:22 人气: 来源:

  员工家属上网发帖,涉事公司认为帖子给公司和法人代表造成不好的影响,为此将员工妻子、百度和天涯公司一起诉至沙河口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公司巨额索赔,但要求职工家属在网上再发帖向单位赔礼道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帖子内容基本属实,驳回了这家公司的上诉。

  案发

  公司告员工妻子及两大网站

  从2012年9月开始,在百度和天涯贴吧中出现一条名为“求助”的帖子。文中称,本市一家公司员工杨先生在工伤之后,单位停发了工资,不给后续治疗费,全家靠杨先生妻子每月1500元的退休金维生,单位这么做,“目中无法,品质”

  文中所涉公司认为,帖子中所描述的工伤后单位“撒手不管”完全是子虚乌有的说法。而对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的人身更给公司及法人代表的名誉带来了严重影响。因为这个帖子是以杨先生妻子的口吻写的,所以这家公司将杨先生的妻子以及百度、天涯公司诉至沙河口区,要求上述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道歉,同时赔偿公司和法人代表经济损失和损失费共计35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特殊性在于工伤职工将上网发帖作为手段,而百度与天涯两大网站则首次因类似问题在连被诉。

  

  帖子内容点击量不大

  由于杨先生发生工伤后一直没有工作,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援助条件,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王金海、段慧贤两位律师担任杨先生妻子的代理人。据两位律师称,杨先生确实是这家公司的职工,今年56岁。2010年3月,杨先生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被申请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需要系疗两年。2012年,杨先生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今年又被裁定应由公司支付六级工伤待遇17万多元。

  王金海律师表示,虽然网帖以杨先生的妻子口吻讲述,但她是一个家庭妇女,小学都没有念完,根本不会打字,因此在“天涯”上的帖子不是她发的。

  此外王律师表示,从这家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来看,内容基本属实,加之该帖子点击量才44次,点击对象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还不包括原告自行点击、在公证处公证时点击的次数,且没有任何回复,涉及面不大。而网帖中所述不少问题确实存在,并非刻意和公司形象,故不可能给某公司造成名誉权损害。

  一审

  判决在网上发帖道歉

  沙河口区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对百度公司的起诉中,由于百度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对求助帖子进行了删除,故无法确定发帖人的IP地址,原告公司无任何证明该求助帖子系杨先生妻子发的,最终撤诉。

  对天涯公司的起诉中,天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发帖人的IP地址,显示网名为“2012人家属”的发帖人在网上注册时,所填写的手机号与杨先生儿子一份就业登记档案中留下的联系电话号码相同,但经法院调查,这个手机号的机主并不是杨先生的儿子。

  关于单位和法人代表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天涯公司已经删除了相关帖子,故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损失10万元的请求,由于点击量小,产生的影响较小,加之无证明本次侵权与公司亏损之间存在关系,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在上刊登不少于100字的道歉声明,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天涯社区,故应当在天涯论坛上发帖道歉比较合理。去年10月份,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杨先生的儿子小杨在天涯社区论坛以“2012人家属”的名义再次发帖,内容为不少于100字的道歉声明。

  终审

  帖子内容属实 驳回上诉

  法院判决后,杨先生和这家公司均不服判决,向大连市中级提出上诉。

  市中级认为,根据法律,、法人享有名誉权,的人格受法律,用、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本案中,用户名为“2012人家属”的用户于2012年9月在天涯网发帖,虽然帖子中的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但基本事实属实,且涉案帖子并未使用、等方式损害某公司名誉,故一审法院认定“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了公司的名誉”是错误的,法院予以纠正。

  今年1月12日,市中级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帖子内容属实,不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驳回这家公司的起诉。

  相关法律

  最高曾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明确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信息,锁定侵权者,转发也要担责。还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力度,根据具体案情,被侵权人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赔偿。

  网络的立案标准

  2013年9月9日,由最高、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等刑事案件的司释得知,利用信息网络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又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案公司起诉理由

  帖子中所描述的工伤后单位“撒手不管”完全是子虚乌有的说法。而对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的人身更给公司及法人代表的名誉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审判决

  1 百度公司立即删除了求助帖子,无IP地址,所以撤诉。

  2 天涯公司已经删除了相关帖子,故对起诉不予支持。

  3 杨先生的儿子小杨在天涯社区论坛以“2012人家属”的名义再次发帖,内容为不少于100字的道歉声明。

  ■终审判决

  帖子内容属实,不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驳回起诉。

  相关案例

  案例一:一公司老总看到网上发表一篇反映自己公司恶劣对待员工的帖子,认为是本公司已辞职员工所为,于是向讨要说法,要求在当地上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遭到的否认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2013年11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11年6月29日,在一家名为“宜宾泡菜坛网络社区”的网站上,出现一则题为《尚游网媒关于何某、罗某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署名者正是这家网站的“上级”尚游网媒。在这篇文章中,尚游网媒以公示何某、罗某、官某等人的原因为由,公布了何某、罗某、官某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宜宾泡菜坛网络社区”系尚游网媒的下属网站。

  何某等人认为,尚游网媒的行为了他们的名誉权。 2011年10月17日,何某、罗某、官某3人将宜宾集合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至宜宾市翠屏区。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于原告诉请的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被告的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500元。

  案例三:因双方长期以来的矛盾冲突,开封的汪某通过两家网站发布了关于兰考人程某诈骗、、包养情人等内容的网帖。在要求删帖未果的情况下,程某将汪某和两个发布该网帖的网站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汪某在网站上发布针对程某的网帖,对原告使用了骗子、等文字,了原告的名誉权。而被告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已将帖子删除,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汪某赔偿原告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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