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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林毅夫在争论什么?田国强答观察者网

类别:IT观察 日期:2019-3-9 0:53:59 人气: 来源:

  近期,林毅夫、张维迎等学者的产业政策之争,开始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了。上海财经大学两位知名学者也加入其中,其中一位即为本文对话学者田国强。

  田国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1980年代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师从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机制设计理论之父”赫维茨。1987年起在美国得州A&M大学任教,现为该校讲席教授。

  10月底,田国强和林毅夫在微信群里的PK四小时,火药味十足。双方讨论的重点已经从产业政策深入至,什么是作用定位的目标:是林毅夫主张的有为,还是田国强主张的有限?以及共识等等重大理论问题。

  尽管林毅夫一再强调,他对有效市场和有为一样重视,但有为的观点,时常会被放大,林毅夫无奈表示说,“每次发言和我都先谈有效市场,再谈有为,但是国内多数学者不愿意谈的作用,小编就在标题里突出我谈有为,给人感觉我只强调的作用,其实我也有挫折感和无奈感。”

  11月2日,田国强就此次争论撰写万字长文《有限,有为?——与林毅夫、商榷》,是林毅夫的,现任北大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很快,11月6日,林毅夫在《论有为和有限——答田国强教授》给予了回应。而11月7日,田国强又发一文中又给予了回应。

  多年前,就有学者对林毅夫的“有为”观点提出了质疑:如何的干预是正确的。林毅夫曾对此写过一篇长文予以回应。观察者网也将发布这篇文章,希望有助于朋友们理解。

  观察者网:田教授和林毅夫的争议,引起了很多读者的极大兴趣。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和市场的作用及边界,一直是学界以及治理实践中碰到的大问题。你们争论的核心是什么?

  田国强:的角色如何定位是我们争论的核心问题。中国经济面临两个冒尖现象:一方面发展成就巨大,一方面治理问题严重。也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期,无论是从理论认知、共识,还是到具体行动,其性和复杂性都是空前的。

  在以来松绑放权的市场化取向下,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让中国经济持续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创新驱动的关键到底主要靠的是,通过市场化的来来实现职能的转变,从发展、全能型转向、服务型有限,还是采用政策继续有为?

  也就是,是将职能导向定位于有限还是有为?是靠制度还是靠政策来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以及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长治久安?

  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与上述问题息息相关,其背后也正是的角色和定位的关键性问题。这就是我们争论的核心问题。

  “有为”是林毅夫教授所创导的新结构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认为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林毅夫教授及其学生、同事及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对此概念做了大量解释性陈述,散见于《经济转型离不开“有为”》《不要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有效市场和有为之我见》)《什么是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有为与中国宏观政策》等系列文章中。

  提及的这些文章论述中尽管有着许多有价值的经济学识见,但是有为给人的感觉依然是一个定义不清、内涵不明的概念,也不乏大量具有性的地方,如不加以,将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造成很多隐患。

  尽管有为的动机是好的,但由于信息和激励的问题,其结果往往可能会出现好心办了错误的事情,使之难以处理好、发展、稳定、创新、效率及公平之间的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辩证关系,从而难以导致好的或有效市场经济。

  田国强:如我在刚完成,即将发布的《再论有限和有为——回应林毅夫教授》所指出的那样,首先,一个定义、概念或结论不能有歧义,特别是不能有内在矛盾,这是讨论问题的起点,作为学者是特别要避免的。

  作为国家的,与作为社会的个人,其所作所为的外部性常不一样的。如果对于的行为边界缺乏良好界定,其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特别担心有为提法的地方。

  “有为”的行为边界是游离不定的,乃至是无限和的;而“有限”的行为边界更为清晰,是有限和有界的。

  根据最近的文章《不要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一文中的说法,“新结构经济学中的 有为 ,是在所有可为的选项集合中,除去 与 乱为 之后剩下的补集。”

  你可以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如果对于的职能没有一个基本的限定,这个边界显然会是游离不定的,无限和的,并且有很大性。

  而林毅夫在《论有为和有限》一文中对什么是有为给出了和稍微不同的定义:“在中国的语文用法中, 有为 是和 无为 及 乱为 对应的,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 有为 。”

  这个有为的定义虽然排除了事后乱为的可能,比我既允许也排除事后乱为那样具有明显矛盾的有为定义有了改进和对有为的范畴所之外,但仍然有两大问题。

  一是,世界上从来不会犯错误、般的有为吗?显然,现实世界中是没有这样有为的。并且,如果一个既做了事后有为(比如提供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情,同时也做了事后乱为(比如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事情,那么这个是该称之为有为还是乱为呢?

  根据我对林毅夫教授的有为定义的理解,这不能称之为有为,那么现实中不说存在,但会有大致接近林毅夫认为的那样的有为吗?二是林毅夫以上有为的定义也是将“有为”与“无为”对立或对应起来,从而一味地否定无为,这显然是大有问题,极具性的。

  为了达到有效市场,本应该主动从不该作为、不该过度作为、不该错为、不能作为的地方退出,放权于市场、社会,在基本制度规范下实行无为而治。这种一味排除 无为 的有为使之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中提倡的“有效市场、有为”存在内在不相容性,甚至是矛盾的。

  而提倡有限并不是完全不要有为,要,而是认为应该是有限的有为,的有为要有边界、有限度、合理,在一些地方(如服务性方面)要主动介入、积极作为,在另一些地方(经济活动方面)则尽量放权于市场、社会。

  也就是说,有限是有为的一个子集,从而使得有为的边界不仅是有界有限的,并且使得有限是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以及让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激励形容更需要的是的无为而治。

  而没有将有限作为边界界定标准的有为其边界是无限的,在这样的边界的界定下,由于不满足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其市场将是无效的。

  当此在经济活动中已经出现大量过位、在市场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缺位并存的情况下,仍强调这种通过干预经济活动、用政策手段尤其是产业政策手段来解决短期发展问题,仍然鼓吹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和制定产业政策的有为,有可能会造成,将中国经济带入“重轻市场、重国富轻民富、重发展轻服务”的旧模式和无限边界的有为,甚至可能全能型。

  并且,“”,也就是“不为”,就总是或一定是坏事吗?由于资源是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往往需要进行权衡取舍的选择,特别是涉及到战略性、方向性的选择方面,往往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权衡取舍。这样,怎么“不为”就一定非要排除掉,认为是不好的选择呢?

  《观察者网》:在您看来,林毅夫等人的“有为”,与有所不为,是互相的关系?不过,字面意思上讲,“”和“不为”,不是同一个概念,“”是该出手的不出手,比如在公共领域,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大家就。“不为”意思是,不该出手的时候就不出手,这其实是做得比较对的地方。

  田国强:应该是这样的,但,林毅夫可能不是这样认为的,他在《论有为和有限》一文中对什么是有为给出的定义中认为:“ 有为 是和 无为 及 乱为 对应的”,从而他的有为的定义排除了无为,但显然有问题。

  2001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就曾在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论坛上就曾提出,“今后职能转变的关键是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成为 有限 ,更多地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 ”。这一思在他调任浙江和上海期间,也得到了延续。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所实行的简政放权也体现了这一点。

  事实上,新结构经济学的者对于建立有限的必要性也是有所认知的。如在《有为与中国宏观政策》一文中指出,有为的“有为”不仅“包括伸出手去市场失灵,还包括下定决心把不该管的手缩回来”。

  这里,要把不该管的手缩回来难道不就是要不为吗?但是,这种有为的定义,却是一方面从定义始就将“不为”排除,另一方面又将“有为”和“不为”放在一起定义为“有为”,这让定义含混不清,逻辑上说不过去不说,至少是在语义引起极大的歧义。

  当然应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然而单纯以有为一言蔽之,容易使人误读。这正如在一些学术讨论群有群友认为的那样,如将“有为”的概念和直接说给一般官员听,他们最自然的理解就是要我们有为,不要无作为,从而成为他们错位乱为和肆意妄为的借口。

  田国强:对,相较而言,主要聚焦于和公共服务的、与市场保持一臂之距的有限的行为边界则更为清晰。

  所谓有限指的是,只要市场能做的,就应让市场发挥作用,只有市场不能做或失灵时,才应发挥作用,从而才可能导致好的市场经济和有效市场。对于与社会的关系处理,也大致是如此,社会能够自组织、自治理、自服务的,就放权给社会,不必大包大揽。

  林毅夫教授在文中认为:“ 有限 论者并没有讨论什么是市场不能做的,除了公共服务之外,该做什么。”这完全是,许多经济学的教材都明确讨论了的边界在什么地方。

  我最近刚出版的《高级微观经济学》以及我的许多文章中都曾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作用有四个方面:提供公品和服务;起到作用,让市场有效而地运作;弥补市场失灵;特定情境下作为经济人参与经济活动。

  但是,由于具有强制力,既当规则制定者,又当裁判,其经济人角色包括扶持特定类型经济人的作用发挥就需要大大压缩,否则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很少人会像林毅夫教授于人以为的那样,认为“有限”论者的观点是要“等到所有基础设施、营商和各种法律、制度都已经完善后再来发展经济”,问题是经济发展起来后各种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跟上,否则会导致成就和问题两头冒尖,如产业规制政策手段运用过多导致的寻租设租贪腐,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种完善指的就是市场导向的制度平稳、渐进转型。

  近期,林毅夫、张维迎等学者的产业政策之争,开始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了。上海财经大学两位知名学者也加入其中,其中一位即为本文对话学者田国强。

  田国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1980年代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师从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机制设计理论之父”赫维茨。1987年起在美国得州A&M大学任教,现为该校讲席教授。

  10月底,田国强和林毅夫在微信群里的PK四小时,火药味十足。双方讨论的重点已经从产业政策深入至,什么是作用定位的目标:是林毅夫主张的有为,还是田国强主张的有限?以及共识等等重大理论问题。

  尽管林毅夫一再强调,他对有效市场和有为一样重视,但有为的观点,时常会被放大,林毅夫无奈表示说,“每次发言和我都先谈有效市场,再谈有为,但是国内多数学者不愿意谈的作用,小编就在标题里突出我谈有为,给人感觉我只强调的作用,其实我也有挫折感和无奈感。”

  11月2日,田国强就此次争论撰写万字长文《有限,有为?——与林毅夫、商榷》,是林毅夫的,现任北大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很快,11月6日,林毅夫在《论有为和有限——答田国强教授》给予了回应。而11月7日,田国强又发一文中又给予了回应。

  多年前,就有学者对林毅夫的“有为”观点提出了质疑:如何的干预是正确的。林毅夫曾对此写过一篇长文予以回应。观察者网也将发布这篇文章,希望有助于朋友们理解。

  观察者网:田教授和林毅夫的争议,引起了很多读者的极大兴趣。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和市场的作用及边界,一直是学界以及治理实践中碰到的大问题。你们争论的核心是什么?

  田国强:的角色如何定位是我们争论的核心问题。中国经济面临两个冒尖现象:一方面发展成就巨大,一方面治理问题严重。也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期,无论是从理论认知、共识,还是到具体行动,其性和复杂性都是空前的。

  在以来松绑放权的市场化取向下,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让中国经济持续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创新驱动的关键到底主要靠的是,通过市场化的来来实现职能的转变,从发展、全能型转向、服务型有限,还是采用政策继续有为?

  也就是,是将职能导向定位于有限还是有为?是靠制度还是靠政策来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以及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长治久安?

  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与上述问题息息相关,其背后也正是的角色和定位的关键性问题。这就是我们争论的核心问题。

  “有为”是林毅夫教授所创导的新结构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认为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林毅夫教授及其学生、同事及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对此概念做了大量解释性陈述,散见于《经济转型离不开“有为”》《不要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有效市场和有为之我见》)《什么是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有为与中国宏观政策》等系列文章中。

  提及的这些文章论述中尽管有着许多有价值的经济学识见,但是有为给人的感觉依然是一个定义不清、内涵不明的概念,也不乏大量具有性的地方,如不加以,将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造成很多隐患。

  尽管有为的动机是好的,但由于信息和激励的问题,其结果往往可能会出现好心办了错误的事情,使之难以处理好、发展、稳定、创新、效率及公平之间的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辩证关系,从而难以导致好的或有效市场经济。

  田国强:如我在刚完成,即将发布的《再论有限和有为——回应林毅夫教授》所指出的那样,首先,一个定义、概念或结论不能有歧义,特别是不能有内在矛盾,这是讨论问题的起点,作为学者是特别要避免的。

  作为国家的,与作为社会的个人,其所作所为的外部性常不一样的。如果对于的行为边界缺乏良好界定,其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特别担心有为提法的地方。

  “有为”的行为边界是游离不定的,乃至是无限和的;而“有限”的行为边界更为清晰,是有限和有界的。

  根据最近的文章《不要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一文中的说法,“新结构经济学中的 有为 ,是在所有可为的选项集合中,除去 与 乱为 之后剩下的补集。”

  你可以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如果对于的职能没有一个基本的限定,这个边界显然会是游离不定的,无限和的,并且有很大性。

  而林毅夫在《论有为和有限》一文中对什么是有为给出了和稍微不同的定义:“在中国的语文用法中, 有为 是和 无为 及 乱为 对应的,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 有为 。”

  这个有为的定义虽然排除了事后乱为的可能,比我既允许也排除事后乱为那样具有明显矛盾的有为定义有了改进和对有为的范畴所之外,但仍然有两大问题。

  一是,世界上从来不会犯错误、般的有为吗?显然,现实世界中是没有这样有为的。并且,如果一个既做了事后有为(比如提供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情,同时也做了事后乱为(比如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事情,那么这个是该称之为有为还是乱为呢?

  根据我对林毅夫教授的有为定义的理解,这不能称之为有为,那么现实中不说存在,但会有大致接近林毅夫认为的那样的有为吗?二是林毅夫以上有为的定义也是将“有为”与“无为”对立或对应起来,从而一味地否定无为,这显然是大有问题,极具性的。

  为了达到有效市场,本应该主动从不该作为、不该过度作为、不该错为、不能作为的地方退出,放权于市场、社会,在基本制度规范下实行无为而治。这种一味排除 无为 的有为使之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中提倡的“有效市场、有为”存在内在不相容性,甚至是矛盾的。

  而提倡有限并不是完全不要有为,要,而是认为应该是有限的有为,的有为要有边界、有限度、合理,在一些地方(如服务性方面)要主动介入、积极作为,在另一些地方(经济活动方面)则尽量放权于市场、社会。

  也就是说,有限是有为的一个子集,从而使得有为的边界不仅是有界有限的,并且使得有限是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以及让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激励形容更需要的是的无为而治。

  而没有将有限作为边界界定标准的有为其边界是无限的,在这样的边界的界定下,由于不满足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其市场将是无效的。

  当此在经济活动中已经出现大量过位、在市场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缺位并存的情况下,仍强调这种通过干预经济活动、用政策手段尤其是产业政策手段来解决短期发展问题,仍然鼓吹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和制定产业政策的有为,有可能会造成,将中国经济带入“重轻市场、重国富轻民富、重发展轻服务”的旧模式和无限边界的有为,甚至可能全能型。

  并且,“”,也就是“不为”,就总是或一定是坏事吗?由于资源是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往往需要进行权衡取舍的选择,特别是涉及到战略性、方向性的选择方面,往往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权衡取舍。这样,欧豪家庭背景怎么“不为”就一定非要排除掉,认为是不好的选择呢?

  《观察者网》:在您看来,林毅夫等人的“有为”,与有所不为,是互相的关系?不过,字面意思上讲,“”和“不为”,不是同一个概念,“”是该出手的不出手,比如在公共领域,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大家就。“不为”意思是,不该出手的时候就不出手,这其实是做得比较对的地方。

  田国强:应该是这样的,但,林毅夫可能不是这样认为的,他在《论有为和有限》一文中对什么是有为给出的定义中认为:“ 有为 是和 无为 及 乱为 对应的”,从而他的有为的定义排除了无为,但显然有问题。

  2001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就曾在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论坛上就曾提出,“今后职能转变的关键是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成为 有限 ,更多地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 ”。这一思在他调任浙江和上海期间,也得到了延续。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所实行的简政放权也体现了这一点。

  事实上,新结构经济学的者对于建立有限的必要性也是有所认知的。如在《有为与中国宏观政策》一文中指出,有为的“有为”不仅“包括伸出手去市场失灵,还包括下定决心把不该管的手缩回来”。

  这里,要把不该管的手缩回来难道不就是要不为吗?但是,这种有为的定义,却是一方面从定义始就将“不为”排除,另一方面又将“有为”和“不为”放在一起定义为“有为”,这让定义含混不清,逻辑上说不过去不说,至少是在语义引起极大的歧义。

  当然应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然而单纯以有为一言蔽之,容易使人误读。这正如在一些学术讨论群有群友认为的那样,如将“有为”的概念和直接说给一般官员听,他们最自然的理解就是要我们有为,不要无作为,从而成为他们错位乱为和肆意妄为的借口。

  田国强:对,相较而言,主要聚焦于和公共服务的、与市场保持一臂之距的有限的行为边界则更为清晰。

  所谓有限指的是,只要市场能做的,就应让市场发挥作用,只有市场不能做或失灵时,才应发挥作用,从而才可能导致好的市场经济和有效市场。对于与社会的关系处理,也大致是如此,社会能够自组织、自治理、自服务的,就放权给社会,不必大包大揽。

  林毅夫教授在文中认为:“ 有限 论者并没有讨论什么是市场不能做的,除了公共服务之外,该做什么。”这完全是,许多经济学的教材都明确讨论了的边界在什么地方。

  我最近刚出版的《高级微观经济学》以及我的许多文章中都曾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作用有四个方面:提供公品和服务;起到作用,让市场有效而地运作;弥补市场失灵;特定情境下作为经济人参与经济活动。

  但是,由于具有强制力,既当规则制定者,又当裁判,其经济人角色包括扶持特定类型经济人的作用发挥就需要大大压缩,否则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很少人会像林毅夫教授于人以为的那样,认为“有限”论者的观点是要“等到所有基础设施、营商和各种法律、制度都已经完善后再来发展经济”,问题是经济发展起来后各种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跟上,否则会导致成就和问题两头冒尖,如产业规制政策手段运用过多导致的寻租设租贪腐,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种完善指的就是市场导向的制度平稳、渐进转型。

  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对职能的界定概括得非常精辟: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自己能够做得很好的事,不应当。

  《观察者网》:林毅夫6号的回应文章称,“有为”是和“无为”及“乱为”对应的。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有为”。“有为”必然是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

  此外,他还说,新结构经济学作为一个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所主张的“有为”的“为”是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的市场失灵时,为了使无效的市场变成有效而采取的因势利导的行动。

  跟你提到的“有限”这一目标相比,林毅夫的“有为”,更像是在经济发展实践过程中的行为。而对“有为”的定义,除了是一个过程,还是一个目标。

  田国强:林毅夫教授在他这篇文章中除了依然没有解答我之前提出的有为提法所存在的固有的内在矛盾和潜在弊端、性及其危害性之外,还误以为提倡有限的人不注重过程和手段,只注重目标,这完全是曲解。

  我所知道的大多数中国经济学家是将有市场化取向的建立有限目标和实现这样目标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这样的过程,理想状态和现实应对一直区分地清清楚楚。

  中国经济就是这样做的,笔者参与的上海财经大学的经济学教育也是这样做的,将事情一件件地办成,大多数经济学家包括笔者怎么真会傻到将目标和过程手段混为一谈或不讲过程手段而使之目标成为黄粱美梦的目标呢?

  有为一方面如所言是“理想状态的概念”,是作为终极目标存在的,“未见得都已经是现实”,另一方面又说其具体含义是“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发生变化的”,从而又被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来指导甚至是主导现实实践。

  我这里是十分了,既然是目标,怎么又会不断变化呢?经常在微信群中强调市场化和有限的人将目标和过程混淆。到底是谁将目标和过程混淆?

  如果强调有为这个概念,并且将它的目标和过程混为一谈,其结果必定会导致忽视市场化的必要性,从而为更多干预市场提供借口,且容易导致寻租和贪污。

  而强调有限正好相反,目标和过程清清楚楚,从而表明市场化的必要性,通过市场化的逐步不断地减少的干预,不断向有限逼近,这也从制度上不断减少寻租和贪污的机会,从而有限与市场化制度的导向是相容,不可分割的。

  由于中国目前离有限的目标还差得很远,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差距才使得市场化成为必要,使得有了方向感,中国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强调的是,通过渐进式方式和建立各种过渡性制度和规则,来经济人的行为,而尽量减少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

  并且,也只能通过市场化来不断地逼近有限这一种理想状态,尽管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达到,不可能做到最好,但可以做到更好,再更好。惟其如此,才能不断向目标逼近。

  干预经济活动过多,融规则制定者、裁判和最大的经济人于一体,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寻租空间巨大、贪腐盛行。

  例如,特定产业的经济主体通过向官员进行非法和不透明的私人利益输送,来影响相关行业的法律、规则、政令和规制等的形成,往往会使得该主体可以不经由市场下的竞争,就将自身的相关偏好成整个经济博弈规则的基础,同时成为一些主导的相关工程建设的“自然”供给方,从而形成大量的能够为特定个体产生高度垄断利益的政策安排。

  这种现象比比皆是,比如中国高铁发展中的刘志军和丁书苗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也使得政商关系难以真正做到“亲”和“清”,利益纠缠不清,应有的中立性和性怎么可能得到?

  《观察者网》:从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一书中,他对因势利导型的论述,很多人的确对此有争议,他们认为至少在林的眼里,存在这样的前提:是人。在你看来,对有为的推崇(尽管林毅夫也强调有效市场,但通常有为会被放大),会妨碍有效市场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有为和有效市场有一定的关系?

  田国强:以事前的有为来指导事中的经济实践,不能带来事后的有效市场,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并且会带来很大的结果差异,从而弄不好会带来很大的整体风险。而有限是(事后)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不能形成有限,由于有为不是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如此推崇有为,中国就不可能有一个有效市场。

  同样在《不要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一文中,指出“ 有为 会不会犯错误呢?有可能。当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有为事前的选择也许在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无效的,但从事先给定的信息的角度,有为所做的选择应该是正确的、的。”

  看到这段轻描淡写的描述,笔者立即感到一种极度的担忧,甚至是恐惧,因为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所说,发展是硬道理,压倒一切的是稳定。

  学过经济学的人知道,信息结构,从而事件所导致的结果可分为事前(ex ante)、事中(interim)还是事后(expost),其差距、差别极大!要知道,政策和决策具有很大的正负外部性。

  不像医生,医术不好,受损或医死只是个别人。而政策如果制定地不恰当,会到来巨大风险和经济社会的不稳定,弄不好影响和危及的不仅是个体,甚至是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整个国家层面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怎能轻描淡写地说,有为是好心,所做的选择事前是正确的、的,但是有可能好心办了错事,而不评估风险的后果,就如此推崇和提倡有为呢?

  由于很难也没有多大激励去掌握市场和经济人的具体信息,只能是基于非常有限信息作出事先的产业政策规划和措施,其平均期望可能还可以(期望就是事前的内涵结果),但是方差却可能会很大(比如,一个是极好的产业政策,另外一个却是极坏的产业政策,尽管其平均可能不差,但相差很大)。

  也就是说,尽管这个产业的发展还不错,但那个产业的发展却很糟糕,我们能说导致这样结果的有为是我们需要的,提倡的?

  此外,在中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下,还存在一个特有的现象就是,中央出台某个产业的发展规划之后,地方会依葫芦画瓢地竞相推出类似乃至基本一样的产业规划,由此就导致一哄而上、恶性竞争、产能过剩、库存过多等一系列后果,从而导致了资源的极度无效率配置。

  林毅夫教授在《经济转型离不开“有为”》曾言,“资金、资源如何避免盲目性,制度如何完善”要靠“强有力的来协调、支持”。在笔者看来,正是由于对市场和经济人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和经济人的激励问题,恐怕结果恰恰相反,干预过多才是导致资金和资源盲目配置、制度无法臻于完善的关键因素。

  其实,这样的类似观点,我们在上世纪20-30年代社会主义大论战时期洛桑学派的兰格等人的文章中也可以看到。由于忽视了经济人私人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的客观存在,在他们看来,中央计划机构是可以做到完全的,是能够通过试错模拟市场的,能够有效处理信息问题的,从而计划经济是可行的。

  当时,苏联等国在工业化方面的进步似乎证明了他们的正确性。但是,所谓风物长宜放眼量,计划经济在实践的相继失败表明,兰格等经济学家的那套东西是行不通的,而米塞斯、哈耶克所的集中计划经济核算的不可行性得到了证明。

  即使在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和大数据方兴未艾的今天,米塞斯和哈耶克所说的信息收集和信息计算的问题依然存在,因为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和个体通常逐利(从而弄不好会导致很大的激励扭曲问题)是在制定制度或政策必须要考虑的两个最大的客观现实,从而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往往导致资源的无效率配置,从而需要采用信息分散化,所需信息最少的市场机制在资源的配置和经济活动中发挥基础和决定性的作用,而这又靠不断接近和逼近有限的市场化才能实现。

  有为除了没有边界或难以界定适应边界之外(比如计划经济制度下的行为都可以称之有为,因为计划往往都是出于好心的),更多的是着眼短期,强调通过干预经济活动、用政策手段尤其是产业政策手段来解决短期发展问题,但是却遗留很多隐患,很可能会由于信息和激励的问题,尽管动机不坏,但其结果往往可能会出现好心办了不正确的事情,使之难以导致好的或有效市场经济。

  而有限则是形成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如果过多干预经济,其与市场的边界将始终处于不清晰、不合理的状态,无法带来有效市场。因此,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市场化的目的就是要建立有限,以此合理界定和理清与市场、与社会的治理边界问题。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有效市场和有效,才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以及让主要在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好的作用。

  所以,整体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人和市场的规制应该是宜粗不宜细,就是应给人们更多的经济上的选择空间,而不是靠直接干预的政策。

  今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的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也告诉我们,在微观层面同样要认识到不完全合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当合约不完全时,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民营企业在创新驱动中发挥主体作用,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将会更有效率。这为向市场、社会的放权和分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也应是有限而不是有为。最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魏加宁研究员在一个中讲道,民企的风险由市场和个人承担,但国企的风险却由承担。

  笔者在今年6月的文章《供给侧结构性的重点和难点——关键是建立有效市场和服务型有限》中有过类似阐述:“如果什么都是由和国企兜着,中间没有隔离带和防火墙,一旦经济出事,责任自然就在,在国企,从而矛盾立刻就集中在身上,这将会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风险。”

  其中的道理非常清楚明了。这是由于,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管得越多,在得到越多的剩余决策权和剩余获取权的同时,也将伴随着更大的剩余风险承担责任。

  还有,由于政策的内生性,基于事先给定的有限信息作出的政策安排,很可能会被事中的预期的经济人通过调整预期和改变行为方式而削弱或抵消政策的作用。

  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预期学派的基本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它接近无为而治的思想,核心是强调经济的根本重要性及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无效性。

  那么,是不是就完全不要任何产业政策、产业规制了呢?当然也不是这样,现代市场制度不是完全的,发展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一不可。但是,这个约束机制不是靠干预,更多应该是靠规则和制度让每个经济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后果负责来实现的。

  《观察者网》:回到大家争论的原点——产业政策,林毅夫说,“尚未见不用产业政策而成功追赶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你有不同看法?

  田国强:对于基础科研的选择真的“决定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吗?这也成为产业政策的一种了?这里的逻辑链条存在疏漏。

  确实,基础科研是科技创新之本,的确要发挥重要,甚至是主导的作用。但是产业技术发展的方向不是由的选择决定,而是由市场需求与企业家决定的。

  并且,有限论者,包括笔者也认同基础研究具有公共物品或外部性的属性,是典型市场失灵的地方,如由私人投资的话其从中获得的收益远低于社会收益,从而需要发挥作用。

  但是,在基础研究方面的主要任务还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和利于创新的土壤,而不是林毅夫教授所认为的那样,主要靠的是部门人为圈定研究方向进而加以巨额财政注入。这是我和林毅夫教授看法差异和争论的焦点所在。

  中国的基础研究投入不可谓不大,但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创性、引领性严重缺乏。并且,当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边界已经日益模糊,创新周期也在缩短,单纯强调作用可能会南辕北辙,阻碍基础研究的发展进步。

  有为的产业政策治标不治本,市场化制度才是实现创新驱动和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供给侧结构性的关键就是要建立有效市场和服务型有限。

  如前所述,由于政策内生性、个体(包括国家层面及地方、单位企业、官员、家庭及个人)逐利性和信息不对称,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或制定的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政策,短期或者在局部是有用的。但是其边际效用会递减,而且往往中长期的弊端大于短期好处。

  推动、一拥而上的产业导向一定会造成资源的无效率配置。此外,由于信息和激励的问题,官员能否胜任在具体产业方向选择和协调中的作用,恐怕答案也基本是否定的。除非官员有很高的市场度,或本身即高度嵌入市场发展中,否则他们可能会由于缺乏足够的必要信息和动力,而难以做出明智的产业发展抉择。

  但是,这样就会有向任用和方向发展的倾向。虽然林毅夫教授将有为的因势利导作用,限定在提供和完善硬的基础设施和软的制度,补偿产业升级先行者,降低生产交易成本,但是在其“增长甄别和因势利导框架”六步法中第一步就还是选择优先发展产业。

  2008年推出的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及其有关产业振兴规划,其对经济结构的扭曲效应(包括有关行业的一哄而上,造成严重产能过剩;部分行业管制下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扩张和贪污丛生),至今还没有完全消除。

  对于一个转型经济体而言,创造一个合理的竞争性市场制度,要远比制定实施“精准”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或具体的产业政策来得更为重要。

  关于当前讨论较多的产业政策制定,其根本着眼点还是应该在于激励企业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决定性作用。与市场相比,在产业及其技术的精确遴选上是缺乏知识和度的。

  很多产业的发展,在其中较难做到先知先觉,很多时候是后知后觉,甚至是不知不觉。以来,如没有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怎么能大发展,经济、及社会怎么可能这么稳定,怎么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呢?

  显然,以前的实践已表明,计划经济条件下完全靠国有企业并没有很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恰恰是后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才使得人民的需求得到极大满足。

  并且,创新驱动发展和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不是靠有为,靠国企,而是靠市场,靠民企。

  所谓创新,首先就意味着打破循规蹈矩,这就必然蕴含高风险,尤其高科技创新更具有高风险特征,创投成功的比例非常低,不到5%,但一旦成功,就会有相当可观的盈利回报,从而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地往里投。

  但对国企而言,由于先天缺乏承担风险的激励机制,是不可能去冒这样的高风险。而对于民营经济,由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强烈动机,是最敢于冒风险的,从而最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力。

  因此,从来看,企业创新(非基础性科学研究)的主体都是民营企业。国内最具有创新的阿里巴巴、腾讯、华为等企业,也都是民企。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不让民营经济进入金融行业倒逼的结果,是死地而后生导致的结果。

  当然,并不是说完全不要产业政策,完全不要国有企业,但产业政策要慎用,要有一度。国企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是基于国家经济安全和方面的考虑,而不是基于效率的角度,从而也必定有一个度,比重不能过高。

  所以,无论产业政策还是国有企业,都不能过度强调它的作用。一个没有效率,经济不能有大的发展的社会是不可能长久稳定的。

  简而言之,有限的主要职责就是和提供公共服务。中国离有限的定位还很远,因而需要通过市场化制度取向来建立有限和现代市场制度,以此合理界定和理清与市场、与社会的治理边界,解决中长期的发展和治理问题,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长治久安。

  观察者网:整体感觉,田教授和林毅夫的争议,存在一个不同的前提,对于中国30年成就中的作用的基本判断不同:

  您看到中国还有很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需要完善,所以需要逼近有限这一目标,有所为有所不为。林毅夫则认为,中国经济成就的一个原因之一,是发挥了因势利导的作用,从中国经济30年的发展态势看,整个过程当中有为和有效市场都起了正面促进作用。

  这两条我认为其实都是事实。好像人们对于装满80%水的瓶子的看法,一个强调跟自己比,我们还不够满,还有很多问题;一个着重跟其他国家比。

  田国强:客观而言,中国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当然由于只是遵循了发展的逻辑,没有注重治理的逻辑,问题很多、很严重),就是基本放弃计划经济,实行松绑放权的,也就是的干预大幅度地减少,民营经济大发展从而是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而取得的。

  因此,我认为辨析中国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应该按照实验物理学的基本实验的基本方来谈什么是差异因素,那就是,除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社会稳定之外,新的因素是:较大程度上的经济上的选择、松绑放权的、引入竞争机制(包括中央与地方、对内对外的竞争)、对外、民营经济大发展,中国的巨大成就正是在这样的基本制度性市场化下才取得的。

  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扭转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缺位,同时扭转在经济活动中的越位和错位,逐步逼近一个增进市场的有限,以此解决好、发展、稳定、创新、效率及公平之间的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问题。

  过去近40年,中国在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治理没有相应跟上,也出现许多严重问题,如经济粗放发展、贪腐、差距过大、社会公平不足、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角色越位、错位和缺位并存,未能将职能放到一个综合治理的框架下通盘考虑,政策制定科学化水平有待提升。

  如同印度总理首席经济顾问、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考希克 巴苏在《政策制定的艺术》一书中所说,政策制定是一门需要兼顾市场反应、决策、社会规范和国际权衡的艺术。

  抛开国际权衡的因素不谈,与制度一样,政策制定也需要正确处理、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各自的治理边界。市场是会失灵,需要在公共品、信息非对称、垄断和外部性等地方发挥作用。

  但是,这个作用不是完全替代和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而应该是一种部分替代或补充,如一些公品的具体生产还是可以通过市场合约交由私人部门来完成,最重要的还是建立规则和规则。

  如果将人口再生产也视作一个家庭单位的经济活动的话,中国的人口政策从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直接经济干预,计划经济的思维成分十分浓厚。

  有人曾对过去30年主流的人口与养老政策宣传做过比对,发现政策的极度不稳定性。1985年提倡的是“只生一个好,来养老”,1995年成为“只生一个好,帮养老”,但到了2005年又成为了“养老不能靠”,而2012年的口号却是基本不管:“推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

  显然,由于政策缺乏前瞻性、科学性,中国人口结构和养老体系当前正面临着很大的困境,也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严重的制约影响。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政策制定不能只看局部要看全局,不能只看当下要看长远,要有一般均衡和综合治理的思维。

  一个有效的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而不是有为。虽是一字之差,但是差别重大,甚至是天壤之别的本质差别。

  有限和有为的本质差别就在于,是着眼中长期发展还是着眼短期发展,是强调还是不强调,是靠制度还是靠政策,是落脚于国家治理还是不落脚于国家治理。

  之所以要让市场制度在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让发挥有限从而好的作用,是由于市场制度的信息有效性、激励相容性和资源配置的最优性所决定的,并且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由于信息对经济人信息极度不对称而不应将剩余控制权牢牢控制在自己的手里。

  从而,由于在个体(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部门、企业及个人层面)通常情况下为自身考虑,再加上个体之间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使之即使也难断家务事,这样两个最大客观现实约束条件下,现代有效市场制度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可替代的,需要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要在和服务方面发挥好的作用,而不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过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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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林毅夫、张维迎等学者的产业政策之争,开始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了。上海财经大学两位知名学者也加入其中,其中一位即为本文对话学者田国强。

  田国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1980年代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师从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机制设计理论之父”赫维茨。1987年起在美国得州A&M大学任教,现为该校讲席教授。

  10月底,田国强和林毅夫在微信群里的PK四小时,火药味十足。双方讨论的重点已经从产业政策深入至,什么是作用定位的目标:是林毅夫主张的有为,还是田国强主张的有限?以及共识等等重大理论问题。

  尽管林毅夫一再强调,他对有效市场和有为一样重视,但有为的观点,时常会被放大,林毅夫无奈表示说,“每次发言和我都先谈有效市场,再谈有为,但是国内多数学者不愿意谈的作用,小编就在标题里突出我谈有为,给人感觉我只强调的作用,其实我也有挫折感和无奈感。”

  11月2日,田国强就此次争论撰写万字长文《有限,有为?——与林毅夫、商榷》,是林毅夫的,现任北大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很快,11月6日,林毅夫在《论有为和有限——答田国强教授》给予了回应。而11月7日,田国强又发一文中又给予了回应。

  多年前,就有学者对林毅夫的“有为”观点提出了质疑:如何的干预是正确的。林毅夫曾对此写过一篇长文予以回应。观察者网也将发布这篇文章,希望有助于朋友们理解。

  观察者网:田教授和林毅夫的争议,引起了很多读者的极大兴趣。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和市场的作用及边界,一直是学界以及治理实践中碰到的大问题。你们争论的核心是什么?

  田国强:的角色如何定位是我们争论的核心问题。中国经济面临两个冒尖现象:一方面发展成就巨大,一方面治理问题严重。也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期,无论是从理论认知、共识,还是到具体行动,其性和复杂性都是空前的。

  在以来松绑放权的市场化取向下,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让中国经济持续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创新驱动的关键到底主要靠的是,通过市场化的来来实现职能的转变,从发展、全能型转向、服务型有限,还是采用政策继续有为?

  也就是,是将职能导向定位于有限还是有为?是靠制度还是靠政策来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以及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长治久安?

  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与上述问题息息相关,其背后也正是的角色和定位的关键性问题。这就是我们争论的核心问题。

  “有为”是林毅夫教授所创导的新结构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认为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林毅夫教授及其学生、同事及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对此概念做了大量解释性陈述,散见于《经济转型离不开“有为”》《不要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有效市场和有为之我见》)《什么是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有为与中国宏观政策》等系列文章中。

  提及的这些文章论述中尽管有着许多有价值的经济学识见,但是有为给人的感觉依然是一个定义不清、内涵不明的概念,也不乏大量具有性的地方,如不加以,将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造成很多隐患。

  尽管有为的动机是好的,但由于信息和激励的问题,其结果往往可能会出现好心办了错误的事情,使之难以处理好、发展、稳定、创新、效率及公平之间的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辩证关系,从而难以导致好的或有效市场经济。

  田国强:如我在刚完成,即将发布的《再论有限和有为——回应林毅夫教授》所指出的那样,首先,一个定义、概念或结论不能有歧义,特别是不能有内在矛盾,这是讨论问题的起点,作为学者是特别要避免的。

  作为国家的,与作为社会的个人,其所作所为的外部性常不一样的。如果对于的行为边界缺乏良好界定,其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特别担心有为提法的地方。

  “有为”的行为边界是游离不定的,乃至是无限和的;而“有限”的行为边界更为清晰,是有限和有界的。

  根据最近的文章《不要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一文中的说法,“新结构经济学中的 有为 ,是在所有可为的选项集合中,除去 与 乱为 之后剩下的补集。”

  你可以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如果对于的职能没有一个基本的限定,这个边界显然会是游离不定的,无限和的,并且有很大性。

  而林毅夫在《论有为和有限》一文中对什么是有为给出了和稍微不同的定义:“在中国的语文用法中, 有为 是和 无为 及 乱为 对应的,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 有为 。”

  这个有为的定义虽然排除了事后乱为的可能,比我既允许也排除事后乱为那样具有明显矛盾的有为定义有了改进和对有为的范畴所之外,但仍然有两大问题。

  一是,世界上从来不会犯错误、般的有为吗?显然,现实世界中是没有这样有为的。并且,如果一个既做了事后有为(比如提供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情,同时也做了事后乱为(比如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事情,那么这个是该称之为有为还是乱为呢?

  根据我对林毅夫教授的有为定义的理解,这不能称之为有为,那么现实中不说存在,但会有大致接近林毅夫认为的那样的有为吗?二是林毅夫以上有为的定义也是将“有为”与“无为”对立或对应起来,从而一味地否定无为,这显然是大有问题,极具性的。

  为了达到有效市场,本应该主动从不该作为、不该过度作为、不该错为、不能作为的地方退出,放权于市场、社会,在基本制度规范下实行无为而治。这种一味排除 无为 的有为使之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中提倡的“有效市场、有为”存在内在不相容性,甚至是矛盾的。

  而提倡有限并不是完全不要有为,要,而是认为应该是有限的有为,的有为要有边界、有限度、合理,在一些地方(如服务性方面)要主动介入、积极作为,在另一些地方(经济活动方面)则尽量放权于市场、社会。

  也就是说,有限是有为的一个子集,从而使得有为的边界不仅是有界有限的,并且使得有限是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以及让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激励形容更需要的是的无为而治。

  而没有将有限作为边界界定标准的有为其边界是无限的,在这样的边界的界定下,由于不满足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其市场将是无效的。

  当此在经济活动中已经出现大量过位、在市场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缺位并存的情况下,仍强调这种通过干预经济活动、用政策手段尤其是产业政策手段来解决短期发展问题,仍然鼓吹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和制定产业政策的有为,有可能会造成,将中国经济带入“重轻市场、重国富轻民富、重发展轻服务”的旧模式和无限边界的有为,甚至可能全能型。

  并且,“”,也就是“不为”,就总是或一定是坏事吗?由于资源是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往往需要进行权衡取舍的选择,特别是涉及到战略性、方向性的选择方面,往往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权衡取舍。这样,怎么“不为”就一定非要排除掉,认为是不好的选择呢?

  《观察者网》:在您看来,林毅夫等人的“有为”,与有所不为,是互相的关系?不过,字面意思上讲,“”和“不为”,不是同一个概念,“”是该出手的不出手,比如在公共领域,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大家就。“不为”意思是,不该出手的时候就不出手,这其实是做得比较对的地方。

  田国强:应该是这样的,但,林毅夫可能不是这样认为的,他在《论有为和有限》一文中对什么是有为给出的定义中认为:“ 有为 是和 无为 及 乱为 对应的”,从而他的有为的定义排除了无为,但显然有问题。

  2001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就曾在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论坛上就曾提出,“今后职能转变的关键是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成为 有限 ,更多地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 ”。这一思在他调任浙江和上海期间,也得到了延续。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所实行的简政放权也体现了这一点。

  事实上,新结构经济学的者对于建立有限的必要性也是有所认知的。如在《有为与中国宏观政策》一文中指出,有为的“有为”不仅“包括伸出手去市场失灵,还包括下定决心把不该管的手缩回来”。

  这里,要把不该管的手缩回来难道不就是要不为吗?但是,这种有为的定义,却是一方面从定义始就将“不为”排除,另一方面又将“有为”和“不为”放在一起定义为“有为”,这让定义含混不清,逻辑上说不过去不说,至少是在语义引起极大的歧义。

  当然应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然而单纯以有为一言蔽之,容易使人误读。这正如在一些学术讨论群有群友认为的那样,如将“有为”的概念和直接说给一般官员听,他们最自然的理解就是要我们有为,不要无作为,从而成为他们错位乱为和肆意妄为的借口。

  田国强:对,相较而言,主要聚焦于和公共服务的、与市场保持一臂之距的有限的行为边界则更为清晰。

  所谓有限指的是,只要市场能做的,就应让市场发挥作用,只有市场不能做或失灵时,才应发挥作用,从而才可能导致好的市场经济和有效市场。对于与社会的关系处理,也大致是如此,社会能够自组织、自治理、自服务的,就放权给社会,不必大包大揽。

  林毅夫教授在文中认为:“ 有限 论者并没有讨论什么是市场不能做的,除了公共服务之外,该做什么。”这完全是,许多经济学的教材都明确讨论了的边界在什么地方。

  我最近刚出版的《高级微观经济学》以及我的许多文章中都曾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作用有四个方面:提供公品和服务;起到作用,让市场有效而地运作;弥补市场失灵;特定情境下作为经济人参与经济活动。

  但是,由于具有强制力,既当规则制定者,又当裁判,其经济人角色包括扶持特定类型经济人的作用发挥就需要大大压缩,否则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很少人会像林毅夫教授于人以为的那样,认为“有限”论者的观点是要“等到所有基础设施、营商和各种法律、制度都已经完善后再来发展经济”,问题是经济发展起来后各种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跟上,否则会导致成就和问题两头冒尖,如产业规制政策手段运用过多导致的寻租设租贪腐,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种完善指的就是市场导向的制度平稳、渐进转型。

  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对职能的界定概括得非常精辟: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自己能够做得很好的事,不应当。

  《观察者网》:林毅夫6号的回应文章称,“有为”是和“无为”及“乱为”对应的。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有为”。“有为”必然是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

  此外,他还说,新结构经济学作为一个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所主张的“有为”的“为”是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的市场失灵时,为了使无效的市场变成有效而采取的因势利导的行动。

  跟你提到的“有限”这一目标相比,林毅夫的“有为”,更像是在经济发展实践过程中的行为。而对“有为”的定义,除了是一个过程,还是一个目标。

  田国强:林毅夫教授在他这篇文章中除了依然没有解答我之前提出的有为提法所存在的固有的内在矛盾和潜在弊端、性及其危害性之外,还误以为提倡有限的人不注重过程和手段,只注重目标,这完全是曲解。

  我所知道的大多数中国经济学家是将有市场化取向的建立有限目标和实现这样目标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这样的过程,理想状态和现实应对一直区分地清清楚楚。

  中国经济就是这样做的,笔者参与的上海财经大学的经济学教育也是这样做的,将事情一件件地办成,大多数经济学家包括笔者怎么真会傻到将目标和过程手段混为一谈或不讲过程手段而使之目标成为黄粱美梦的目标呢?

  有为一方面如所言是“理想状态的概念”,是作为终极目标存在的,“未见得都已经是现实”,另一方面又说其具体含义是“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发生变化的”,从而又被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来指导甚至是主导现实实践。

  我这里是十分了,既然是目标,怎么又会不断变化呢?经常在微信群中强调市场化和有限的人将目标和过程混淆。到底是谁将目标和过程混淆?

  如果强调有为这个概念,并且将它的目标和过程混为一谈,其结果必定会导致忽视市场化的必要性,从而为更多干预市场提供借口,且容易导致寻租和贪污。

  而强调有限正好相反,目标和过程清清楚楚,从而表明市场化的必要性,通过市场化的逐步不断地减少的干预,不断向有限逼近,这也从制度上不断减少寻租和贪污的机会,从而有限与市场化制度的导向是相容,不可分割的。

  由于中国目前离有限的目标还差得很远,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差距才使得市场化成为必要,使得有了方向感,中国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强调的是,通过渐进式方式和建立各种过渡性制度和规则,来经济人的行为,而尽量减少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

  并且,也只能通过市场化来不断地逼近有限这一种理想状态,尽管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达到,不可能做到最好,但可以做到更好,再更好。惟其如此,才能不断向目标逼近。

  干预经济活动过多,融规则制定者、裁判和最大的经济人于一体,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寻租空间巨大、贪腐盛行。

  例如,特定产业的经济主体通过向官员进行非法和不透明的私人利益输送,来影响相关行业的法律、规则、政令和规制等的形成,往往会使得该主体可以不经由市场下的竞争,就将自身的相关偏好成整个经济博弈规则的基础,同时成为一些主导的相关工程建设的“自然”供给方,从而形成大量的能够为特定个体产生高度垄断利益的政策安排。

  这种现象比比皆是,比如中国高铁发展中的刘志军和丁书苗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也使得政商关系难以真正做到“亲”和“清”,利益纠缠不清,应有的中立性和性怎么可能得到?

  《观察者网》:从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一书中,他对因势利导型的论述,很多人的确对此有争议,他们认为至少在林的眼里,存在这样的前提:是人。在你看来,对有为的推崇(尽管林毅夫也强调有效市场,但通常有为会被放大),会妨碍有效市场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有为和有效市场有一定的关系?

  田国强:以事前的有为来指导事中的经济实践,不能带来事后的有效市场,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并且会带来很大的结果差异,从而弄不好会带来很大的整体风险。而有限是(事后)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不能形成有限,由于有为不是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如此推崇有为,中国就不可能有一个有效市场。

  同样在《不要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一文中,指出“ 有为 会不会犯错误呢?有可能。当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有为事前的选择也许在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无效的,但从事先给定的信息的角度,有为所做的选择应该是正确的、的。”

  看到这段轻描淡写的描述,笔者立即感到一种极度的担忧,甚至是恐惧,因为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所说,发展是硬道理,压倒一切的是稳定。

  学过经济学的人知道,信息结构,从而事件所导致的结果可分为事前(ex ante)、事中(interim)还是事后(expost),其差距、差别极大!要知道,政策和决策具有很大的正负外部性。

  不像医生,医术不好,受损或医死只是个别人。而政策如果制定地不恰当,会到来巨大风险和经济社会的不稳定,弄不好影响和危及的不仅是个体,甚至是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整个国家层面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怎能轻描淡写地说,有为是好心,所做的选择事前是正确的、的,但是有可能好心办了错事,而不评估风险的后果,就如此推崇和提倡有为呢?

  由于很难也没有多大激励去掌握市场和经济人的具体信息,只能是基于非常有限信息作出事先的产业政策规划和措施,其平均期望可能还可以(期望就是事前的内涵结果),但是方差却可能会很大(比如,一个是极好的产业政策,另外一个却是极坏的产业政策,尽管其平均可能不差,但相差很大)。

  也就是说,尽管这个产业的发展还不错,但那个产业的发展却很糟糕,我们能说导致这样结果的有为是我们需要的,提倡的?

  此外,在中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下,还存在一个特有的现象就是,中央出台某个产业的发展规划之后,地方会依葫芦画瓢地竞相推出类似乃至基本一样的产业规划,由此就导致一哄而上、恶性竞争、产能过剩、库存过多等一系列后果,从而导致了资源的极度无效率配置。

  林毅夫教授在《经济转型离不开“有为”》曾言,“资金、资源如何避免盲目性,制度如何完善”要靠“强有力的来协调、支持”。在笔者看来,正是由于对市场和经济人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和经济人的激励问题,恐怕结果恰恰相反,干预过多才是导致资金和资源盲目配置、制度无法臻于完善的关键因素。

  其实,这样的类似观点,我们在上世纪20-30年代社会主义大论战时期洛桑学派的兰格等人的文章中也可以看到。由于忽视了经济人私人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的客观存在,在他们看来,中央计划机构是可以做到完全的,是能够通过试错模拟市场的,能够有效处理信息问题的,从而计划经济是可行的。

  当时,苏联等国在工业化方面的进步似乎证明了他们的正确性。但是,所谓风物长宜放眼量,计划经济在实践的相继失败表明,兰格等经济学家的那套东西是行不通的,而米塞斯、哈耶克所的集中计划经济核算的不可行性得到了证明。

  即使在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和大数据方兴未艾的今天,米塞斯和哈耶克所说的信息收集和信息计算的问题依然存在,因为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和个体通常逐利(从而弄不好会导致很大的激励扭曲问题)是在制定制度或政策必须要考虑的两个最大的客观现实,从而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往往导致资源的无效率配置,从而需要采用信息分散化,所需信息最少的市场机制在资源的配置和经济活动中发挥基础和决定性的作用,而这又靠不断接近和逼近有限的市场化才能实现。

  有为除了没有边界或难以界定适应边界之外(比如计划经济制度下的行为都可以称之有为,因为计划往往都是出于好心的),更多的是着眼短期,强调通过干预经济活动、用政策手段尤其是产业政策手段来解决短期发展问题,但是却遗留很多隐患,很可能会由于信息和激励的问题,尽管动机不坏,但其结果往往可能会出现好心办了不正确的事情,使之难以导致好的或有效市场经济。

  而有限则是形成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如果过多干预经济,其与市场的边界将始终处于不清晰、不合理的状态,无法带来有效市场。因此,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市场化的目的就是要建立有限,以此合理界定和理清与市场、与社会的治理边界问题。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有效市场和有效,才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以及让主要在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好的作用。

  所以,整体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人和市场的规制应该是宜粗不宜细,就是应给人们更多的经济上的选择空间,而不是靠直接干预的政策。

  今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的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也告诉我们,在微观层面同样要认识到不完全合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当合约不完全时,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民营企业在创新驱动中发挥主体作用,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将会更有效率。这为向市场、社会的放权和分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也应是有限而不是有为。最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魏加宁研究员在一个中讲道,民企的风险由市场和个人承担,但国企的风险却由承担。

  笔者在今年6月的文章《供给侧结构性的重点和难点——关键是建立有效市场和服务型有限》中有过类似阐述:“如果什么都是由和国企兜着,中间没有隔离带和防火墙,一旦经济出事,责任自然就在,在国企,从而矛盾立刻就集中在身上,这将会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风险。”

  其中的道理非常清楚明了。这是由于,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管得越多,在得到越多的剩余决策权和剩余获取权的同时,也将伴随着更大的剩余风险承担责任。

  还有,由于政策的内生性,基于事先给定的有限信息作出的政策安排,很可能会被事中的预期的经济人通过调整预期和改变行为方式而削弱或抵消政策的作用。

  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预期学派的基本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它接近无为而治的思想,核心是强调经济的根本重要性及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无效性。

  那么,是不是就完全不要任何产业政策、产业规制了呢?当然也不是这样,现代市场制度不是完全的,发展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一不可。但是,这个约束机制不是靠干预,更多应该是靠规则和制度让每个经济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后果负责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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