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纪检组长、工会、财务负责人。”现修订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纪检组长、工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后新增一条列第十二条,以后各条顺序递延。新增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批准第四十二条的事项;”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最后一段原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现修订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原公司章程第四章后新增一章“党委”,列为第五章,
记可由一人担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符合条件的党委可以通过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和程序进委。同时,按设立纪委。
(二)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原(十七)项顺延为(十八)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原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现修订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八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原为“公司设经理一名、书
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原为“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纪检组长、工会、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修订为“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党委、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纪检组长、工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原为“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
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 )~ (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现修订为“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义务和第一
百零一条 (四 )~ (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原为“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现修订为“本章程第九十
九十一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第 (四 )项、第(五)项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修订为“公司因本章程
项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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