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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办法的通知

类别:能源科技 日期:2017-11-23 10:28:18 人气: 来源:

  经市人民同意,现将《贵港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279号)、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广西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桂财建〔2016〕3号)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程序公开透明,张榜公示监督。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要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二)地方负责落实,部门各司其职。市人民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具体实施办法,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市、县人民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财政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落实到位;财政、工信、交通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实、统计、发放、监督本行业的补贴资金数额,保障数据真实可靠,以便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三)合理核定补贴,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按补贴对象的运营城市公共汽车辆标台数计算确定;补贴资金的兑现应本着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选择快捷、有效的方式,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各补贴对象。

  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内,拥有已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在运营的燃油公交车、燃气公交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下同)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按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营线的许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票价进行界定。

  新增车辆当月15日前(含15日)投入运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当月15日后投入运营的,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退出车辆当月15日后退出运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当月15日前(含15日)退出运营的,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对在营车辆临时停运以及同一车辆在同一个月重新投入运营或退出运营的,每月运营大于或等于15天,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每个月运营小于15天,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更新车辆或变更班线营运的车辆变更当月不得叠加计算,补贴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对未按报送或未按期报送的,不予补贴。

  1.在国家或自治区层面出台燃气公交车支持政策前,我市燃气公交车与燃油公交车享受同等的补助政策。

  2.燃油公交车和燃气公交车补贴按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标准执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按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执行。

  3.燃油公交车和燃气公交车补贴按车辆折算标台数和营运月数给予平均补贴的方法执行;节能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按车辆类型和营运月数给予平均补贴的方法执行。

  4.燃油公交车和燃气公交车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当年分配给我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不包括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和申报统计车辆标台数据计算确定。车辆标台数根据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长数据,对照原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综〔2012〕255号)的《公共汽车标台换算系数表》折算而成。

  注:每级别车辆长度上限均含本级。例如,某一公共汽车长度为7.0米,则该车辆折算标台数为0.7标台;某一公共汽车长度为10.0米,则该车辆折算标台数为1. 0标台。

  5. 2016-2019年,我市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的,按自治区下达我市当年的城市公交运营补助金额,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具体详见附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我市未完成当年自治区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的,按实际收到自治区下达我市当年的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统筹分配。

  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填写《年度城市公交企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和《年度城市公交企业新能源车营运补助资金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第三方审计报告,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连同第三方审计报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申请补贴额进行分配后报市级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三方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工信、财政部门。

  自治区下达我市补助资金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分配下达;相关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至同级交通运输局。

  市、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城市公交车客运经营者要如实填写《年度石油价格对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发放审核表》(见附件5)、《年度石油价格对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发放登记表》(见附件6)、《年度新能源公共汽车营运补助发放审核表》(见附件7)和《年度新能源公共汽车营运补助发放登记表》(见附件8),交当地道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对应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审定并张榜公示,市、各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标准向实际承担燃油支出的城市公交车客运经营者全额发放。有关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向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1.强化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城市公交车客运经营者要如实申报有关享受补贴的车辆数据资料,市县两级财政、工信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瞒报公交车数量、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方便群众监督。

  2.做好政策衔接,健全管理制度。市县两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城市公交行业动态信息,及时掌握动态;并提请当地人民充分考虑公共财障能力、承受能力和企业运营成本,加快建立城市公交成本票价制度,消化补助政策调整给企业增加的运营成本,并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指令性任务等形式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在技术、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等方面的投入,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共同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3.加大政策宣传,行业稳定。市县两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及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动态信息,做到动态信息早掌握、早发现、早处置,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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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能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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