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自2018年3月1日公司成立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在未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化学品尾气清洁剂(共向12家代理商销售了尾气清洁剂25.2吨,累计获利人民币19598元),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化学品。
你单位非法经营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国家对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学品”的,依据《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违法经营的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落实整改,较好的消除了事故隐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金木水火土查询表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安监管支罚告〔2018〕23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听证要求。
处以罚没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杭州市本级非税收入缴款单》提供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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