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国保》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OBD系统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的进行了OBD系统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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