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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的公告

类别:能源科技 日期:2019-10-21 6:10:11 人气: 来源:

  属猴的属相婚配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近日收到江苏省人民颁发的2018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现将获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励办法》的,经省科学技术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报江苏省人民批准,江苏院 “转底炉处理含铁、锌尘泥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获得2018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证书号:2018-1-11-D2)。

  该项目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一方面证明国内对冶金固废处理行业的日益重视,公司业务领域的整体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另一方面证明了神雾蓄热式转底炉(SRF)直接还原清洁冶炼技术得到了相关权威部门的高度认可,为公司推广和应用冶金固废处理项目提供强劲的推动力。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项目(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ST节能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公司作为*ST节能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相关,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公司与神雾集团函件沟通,其已书面确认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鉴于神雾集团目前处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补偿义务客观上暂时无法履行。神雾集团正在与各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清偿方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向神雾集团去函,要求其尽快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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